起重机械司机
第一条 起重机主、付钩分别应有最大负荷标志。起重臂在不同幅度位置的最大负荷应有明确标志。
第二条 起重机必须有音响安全信号。
第三条 起重机的卷扬机构、走行机构、旋转和变幅机构,必须有制动器及安全装置。
第四条 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边梁应设不低于1m的防护栏杆,下部应有挡板。直梯或倾斜角大于75度的斜梯,高度超过5m时,应设弧形防护圈。
第五条 电动起重机必须有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位器。限制器应使滑轮在提升到距离卷筒或定滑轮300mm以前时能自动停止。起重机或小车驶近运行轨道末端,或靠近同一轨道上的其它起重机,或在起重臂转到允许最大角度、抬到允许最高位置时;行程限位均能使其自动停车。
第六条 在检修时,必须先拉下总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司机未经检修人员允许,不得开动起重机。检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方可投入运行。
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须经过体检合格。凡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一、双眼视力0.8以下,色盲;
二、听力不良;
三、中枢神经系统气质性疾病(包括癫痫);
四、低血压,高血压或贫血;
五、明显的神经官能症或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六、动脉硬化;
七、心脏病。
第八条 专职司机一定要经过审验合格,在有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实习一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司机进出驾驶室,应由固定梯子上下,禁止人员在轨道上行走。与工作无关的人禁止登上起重机。
第十条 每班运行前,按下列内容和顺序进行检查:
一、钢丝绳不得有窜槽或叠压现象,固定压板要牢固可靠;
二、制动器的工作弹簧、销轴、连接板和开口销齐全完好。制动器松紧适度,不得有卡塞现象;
三、受电器(滑块或滑轮)在滑线上应接触良好。绝缘必须完整无缺和没有裂纹,并且要固牢在支柱上。电缆卷筒的运动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应相协调;
四、吊钩在横梁上的转动应灵活,钩尾固定螺母不得松动。
第十一条 送电后,检查卷扬限制器、行程限位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并进行试吊。
第十二条 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
第十三条 吊运作业中,司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先鸣铃(或鸣喇叭),待情况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一、工件将要提升、下降,启动大车、小车或转动起重臂;
二、工件接近人员时;
三、接近同一跨的另一起重机时;
四、工件从可见度较差的地段通过时;
五、工件在人行道上空通过时;
六、工件通过的地段有人时。
第十四条 起重机司机必须做到“十不吊”,即:
一、超过额定负荷(有起重臂的按其幅度而定);
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
三、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
四、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五、歪拉斜挂;
六、工件上站人、工件上浮放或有活动物件;
七、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件;
八、带棱角缺口工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损或割断);
九、埋在地下的物件或相连部件埋在地下的物件;
十、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 起重机司机应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六条 起重前,先将重物吊离地面约100mm,进行试吊,无问题后方准正式吊运。吊运时,钢丝绳应和地面始终保持垂直状态,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三圈以上;吊件不碰刮地面物件,并选择较安全的空间运行,不得有摇摆现象。工件接近目的地时应慢速落钩。
第十七条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对电动机采用逆转制动。如发生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操作手柄置于停止位置。
第十八条 起重机在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电气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与输电线路的最近安全距离见表一;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应适当增加。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
表 一
输电线路(kV) |
1以下 |
1~20 |
35~110 |
154 |
220 |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安全距离(m) |
1.5 |
2 |
4 |
5 |
6 |
第十九条 不得使用两台起重机共同起吊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需要两台共同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及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的一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两倍,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总工程师在场监督。
第二十条 场地风力六级以上应停止作业。轨道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及汽车起重机的工作场地四级风以上,不得吊运兜风大件。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的停放,应使司机室门正对专用扶梯平台,小车应停放在梁的一端。起重机供电的滑线与司机室在同侧者,滑线的遮挡装置应保持完整可靠。
第二十二条 吊运钢水或其它金属熔液的起重机,提升机构应有双套制动器,每套制动器均能承受额定负荷,并应设防止钢丝绳烧伤的装置。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跨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应互相瞭望。若需要一台推移另一台时,两台均不得吊物,并将被推移起重机的大车制动器全部松开,缓速推行。
第二十四条 吊运金属液包,在升降运动的同时,不得再开动大车或小车。翻转液包时,要严防包壳贴靠起重机钢丝绳。
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不得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当起重机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起重机相遇时,都要进行减速,不得用限位器代替停车装置。
第二十六条 跨铁路的门式起重机作业时,司机应加强瞭望,发现前方轨道上有机车、车辆,应立即将吊物运离铁路,或事先设置专人持红旗阻止机车、车辆运行。
第二十七条 轨道起重机在铁路上运行和作业,应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轨道起重机司机应与锅炉或内燃机司机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由起重机司机统一指挥。
第二十九条 锅炉、内燃机的运行和操作,应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寒冬季节,对锅炉、内燃机应有防冻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起重机自力行驶时,应有专人在线路上引导和指挥。自力行驶时,不得摘开离合器,利用惯性行驶。自力行驶的时速:在厂区内,不得超过10km/h;在曲线段、建筑物稠密区、道口或进出厂房时,不得超过3km/h。
第三十一条 吊运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地,在运行、回转、起重臂升降的范围内不准有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 按设备的安全规定,确定使用或不使用支持梁、夹轨器和止轮器。
第三十三条 起重或回转起重臂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得在未停稳时做反向运动,不得让吊件自由落下。起重臂回转范围内不准有人通过或停留。吊运时,不得同时进行二个及以上动作,不得在吊着物件时改变起重臂的幅度。
第三十四条 需要吊着物件移动起重机,必须在起重前按设备允许吊件移动的规定,重新确定起吊重量和起重臂的幅度。移动时速一般不得超过3km/h。起重臂应顺着移动方向,吊件应在较低位置。若必须横着移动时,吊件的重量应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十五条 作业完毕,吊钩应提到起重臂滑轮下方1m左右,起重臂成45°角,探出方向和轨道一致,紧好夹轨器。
第三十六条 用机车牵引起重机时,起重机司机应将通过铁道的曲率半径和时速的限制要求通知机车司机,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起重臂放平,扣好支摆器,固定在平车上;
二、将锅炉活节烟筒卸下;
三、将离合器脱开;
四、将转向架侧架上的千斤顶退回原位。
第三十七条 需要到起重机下面工作时,起重机必须无负荷,并经司机同意,采取制动车轮措施,设人监护,方可作业。
第三十八条 不准用起重机牵引其它车辆。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行驶时,起重臂应顺着行驶方向。通路上不能有障碍物。如遇泥泞道路或铁路时,应事前铺设枕木或垫木。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不得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行驶时,转盘、起重臂、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第四十条 作业场地应平坦,松软地面应垫平压实。作业前应刹住履带走行机构。
第四十一条 在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同时进行两种以上的操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一般不得超过45度。
第四十二条 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度,起重机在载荷情况下,尽量避免起落起重臂。在起重机调整起重臂幅度时,不得做其它动作。
第四十三条 吊着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反向旋转。
第四十四条 使用前应检查:
一、吊运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
二、操纵手柄、制动器踏板及其它操纵装置应正常;
三、支腿应牢靠。
第四十五条 吊钩升降时应做到:
一、工件应在车尾方向起吊,起重量接近额定负荷时,左右转角不得大于45度;
二、计算或估算吊物重量,确定起重臂合适的仰角。起吊时必须先试吊;
三、要避免起吊过高,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四、重物起落时,速度要缓慢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快速下降,防止冲击;
五、当起重臂仰角很大而卸载时,应先将吊物下放到停放位置,在保持吊索张紧状态下,将起重臂放低,松绳摘钩。
第四十六条 起重臂抬落、回转应做到:
一、起吊重物时,不得落臂;
二、落臂时,油门要小;抬臂时,油门要大;
三、回转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反转;
四、当重物接近额定重量时,不得在离地面0.5m以上回转。
第四十七条 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一、在公路上行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转弯要慢;
二、起重机在行驶时,起重臂必须放在托架上,挂好吊钩;
三、下坡时,要严格控制车速,不得空挡滑行;
四、不准吊重行驶。
第四十八条 电动葫芦应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电动葫芦电源开关箱的钥匙由指定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每班工作前,必须检查和调整电动葫芦的制动器,并按额定负荷作下滑试验,其滑钩距离不应大于每分钟提升距离的百分之一。
第五十条 吊运工件时,操作人员与工件应保持1m以上的距离。吊运前方应无人、无障碍。操作人员跟车行走时,应注意防止绊倒。
第五十一条 操作电缆不要拉得过紧,要保持按钮盘有活动的余地。
第五十二条 工作后,把电动葫芦和操作按钮盘移到安全位置后,切断电源。
第五十三条 卷扬机应安设在平坦没有障碍的地方。卷扬机与重物起吊处的距离,应大于15m。如用桅杆起重,其距离不得小于桅杆的高度。
第五十四条 卷扬机的安装应牢靠、稳妥。
第五十五条 卷筒中心至最近一个导向滑车的距离应大于卷筒直径的20倍。跑绳应从卷筒的下方绕入。当绳索绕到卷筒的中央时,绳索应与卷筒中心线相垂直。
第五十六条 卷扬机的操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 开车前,检查卷扬机各部机件,转动应灵活,制动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五十八条 钢丝绳一端应与卷筒牢靠固定。卷筒的最小直径为钢丝绳直径的16~20倍。当钢丝绳溜放到最大长度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第五十九条 工作时,卷扬机周围2m范围内,跑绳的两旁及导向滑车的周围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
第六十条 卷扬机的运转应平稳均匀。起吊重物时应先缓慢吊起,严禁突然加速。
第六十一条 卷扬机停车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控制器要放到零位,刹紧制动,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